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丘裕青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丘裕青
(二)案号:(2022)粤03破516号(个47)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楼
负责人:赖冠能
联系人:赖冠能、刘馨港;联系电话:15626580286、15090888950;传真:0755-2398272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6号(个4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之二)》决定解除对丘裕青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6号(个47)《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批准丘裕青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丘裕青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共执行5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将以公积金和汽车变卖价款进行第一次清偿;余下部分自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按债权本金比例向全部债权人清偿或提存。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丘裕青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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