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郭伟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郭伟
(二)案号:(2022)粤03破573号(个55)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1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商务中心A座27楼01
负责人:李耀辉
联系人:李耀辉、汤国坚;联系电话:13823367893、15818574849;传真:0755-8288089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73号(个5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之二)》决定解除对郭伟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73号(个55)《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批准郭伟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郭伟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按照破产债务的总额计算,清偿率为36.97%。
(二)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属于“未申报债权”(含待认定的债权未经确认)记载的还款额度,先用于偿还“已申报债权”(不含待认定债权)记载的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提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提存的时间为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后满2年 (共7年)。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郭伟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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