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周盈盈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周盈盈
(二)案号:(2022)粤03破469号(个39)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2年8月16日
(五)结案时间:2022年12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致远大厦B座1309室
负责人:鲁畅
联系人:黎泰君、刘彩琴;联系电话:13048838848、1581860990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2)粤03破469号(个3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决定:解除(2022)粤03破469号(个39)决定对周盈盈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利息等其他债权调整为 0。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1.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周盈盈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2.偿债资金的分配。债务人周盈盈每三个月清偿一次。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周盈盈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周盈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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