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程伟豪、陈丽容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程伟豪、陈丽容
(二)案号:(2022)粤03破426、427号(个32、33)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2年8月11日
(五)结案时间:2022年12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8层
(三)负责人:谢兰军
(四)联系人:刘玉煜、彭雄杰;联系电话:13530216208、1591941135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426、427号(个32、3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程伟豪、陈丽容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426、427号(个32、33)《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程伟豪、陈丽容的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程伟豪、陈丽容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 0。(二)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的现有资金、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及可预期的兼职收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由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原则上每三个月分配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三)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程伟豪、陈丽容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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