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8)《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杨显杰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8)《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8)《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2月1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楼
(三)负责人:赖冠能
(四)联系人:方俊;联系电话:1351076317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杨显杰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杨显杰在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杨显杰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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