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7)《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崔贺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7)《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7)《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3月1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03
(三)负责人:韦慰
(四)联系人:韦慰;联系电话:1857665672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3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64号(个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崔贺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崔贺与全体债权人的债务和解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且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崔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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