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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蔡树生(4405**********1951)杜文霞(4405**********454X)

来源: 日期:2023-04-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蔡树生、杜文霞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2月3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三)负责人:朱容梅

  (四)联系人:刘瑞娜、叶健穗,联系电话:13480926436、13620227411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蔡树生、杜文霞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303、304号(个17、18)《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蔡树生、杜文霞的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蔡树生、杜文霞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目前已认定的债权本息合计清偿率100%。(二)偿债资金来源于蔡树生、杜文霞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预期外收入。债务人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三)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蔡树生、杜文霞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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