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郭华杰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3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座8楼
(三)负责人:谢兰军
(四)联系人:彭雄杰、刘玉煜;联系电话:15919411355、1353021620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郭华杰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号(个1)《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郭华杰的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关于郭华杰负担的债务。根据债务人郭华杰申报的情况及其后续披露的情况,管理人已初步审核的债权471140.62元,未申报债权687001.19元,合计1158141.81元。
郭华杰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共执行5年。
(二)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提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提存的时间为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后满2年(共7年)。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郭华杰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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