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陈贾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5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26楼
(三)负责人:孙康
(四)联系人:李凤娇、刘芷睿;联系电话:13534047947、13302440482;电子邮箱:13534047947@qq.com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5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陈贾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5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号(个2)《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陈贾重整计划,终结陈贾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陈贾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务清偿方案。全部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各债权人按债权本金比例清偿,债权本金清偿率为100%。
(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陈贾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陈贾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货币资金。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若债权人在上一年度未进行申报,则下一年度第一次分配时管理人将上年度对应提存的款项分配给已进行债权申报并由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债权人。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止。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陈贾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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