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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刘永莲(4414221987********)

来源: 日期:2023-06-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刘永莲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刘永莲

  (二)案号:(2023)粤03破115号(个22)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5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三)负责人:别彦豪

  (四)联系人:别彦豪、何治军;联系方式:13823276120、13602674571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5号(个2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刘永莲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5号(个22)《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刘永莲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刘永莲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包括未申报债权)本金全额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刘永莲应于每月收到工资的三个自然日内将当月偿债资金直接转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需要留存的款项转入管理人账户。如果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申报债权,则管理人通知债务人刘永莲直接向该债权人进行支付。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刘永莲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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