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廖泽芬、余国钊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6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久商大厦
(三)负责人:龙月萍
(四)联系人:邱舒怡;联系电话:1316961467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0、81号(个12、1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廖泽芬、余国钊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廖泽芬、余国钊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可用于偿债的收入转入专门账户,管理人按已申报且已确认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在专门账户中留存。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廖泽芬、余国钊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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