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林子岳
(二)相关司法文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71号(个189)《民事裁定书》和《公告》;
(三)裁定终止时间:2023年6月19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唐稳、胡环宇;联系电话:13823173121、19842711670,传真:0755-83168636
三、有关情况及法院裁定
林子岳无法继续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林子岳重整计划的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终止林子岳重整计划的执行。林子岳与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林子岳破产申请前的状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林子岳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按照林子岳与债权人原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在林子岳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各债权人应另循法律途径向林子岳主张权利。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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