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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吴彩玲(4452**********4022)吴湧伟(4452**********3812)

来源: 日期:2023-07-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吴彩玲、吴湧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6月2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胡环宇、林桑桑;联系电话:19842711670、1341850475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6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吴彩玲、吴湧伟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6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吴彩玲、吴湧伟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关于吴彩玲、吴湧伟负担的债务。两人负债总额为777645.11元,其中欠付7家金融机构409393.94元,欠付17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约368251.17元。经管理人调查:1.已确认10名债权人对吴彩玲、吴湧伟享有债权总额为449730元,均系普通债权,其中本金377753.81元、利息71976.19元;2.已申报、待审查确认债权金额1022元,其中债权本金947.46元、利息74.54元;3.未申报债权金额272996.09元,其中债权本金221782.58元、债权利息51212.51元,涉及债权13户,均为普通债权;4.吴晓洁等3名债权人分别向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放弃在吴彩玲、吴湧伟个人破产重整中主张债权,涉及债权本金共计126000元。

  经债务人吴彩玲、吴湧伟申报并经管理人调查,吴彩玲、吴湧伟的主要财产为:银行卡及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余额15922.22元;吴湧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64元。吴彩玲名下的小汽车估价7万元;另有手机、电脑、冰箱、风扇、床、电动自行车等工作、生活必需品估价合计6150元。吴彩玲平均每月工资收入6804元,另每月兼职收入3000元;吴湧伟平均每月收入约7964.68元,另每月兼职收入6000元。债务人吴彩玲、吴湧伟每月收入合计约23768.68元。

  吴彩玲、吴湧伟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务清偿间隔为3个月,清偿期为5年。第1年清偿47448.39元、第2年清偿71172.58元、第3年清偿142345.16元、第4年清偿118620.96元、第5年清偿94896.77元。

  (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吴彩玲、吴湧伟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吴彩玲、吴湧伟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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