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吴彩玲、吴湧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6月2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胡环宇、林桑桑;联系电话:19842711670、1341850475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6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30、131号(个27、2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吴彩玲、吴湧伟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6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吴彩玲、吴湧伟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吴彩玲、吴湧伟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务清偿间隔为3个月,清偿期为5年。
(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吴彩玲、吴湧伟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吴彩玲、吴湧伟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