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敏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7月1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42楼
(三)负责人:卢林
(四)联系人:宋青、陈铖;联系电话:15814739936、1992877580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7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张敏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7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3号(个1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张敏重整计划,并终结张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张敏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按确认本金的100%以银行转账方式清偿,剩余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款项等不再清偿。
(二)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在60个月内以转账方式将本月清偿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每三个月以转账方式将偿债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管理人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向普通债权人清偿债权,共还20期。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张敏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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