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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朱佐林(4209**********2015)

来源: 日期:2023-07-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8号(个2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朱佐林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8号(个25)《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8号(个2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8号(个25)《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7月1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29楼

  (三)负责人:范文佳

  (四)联系人:邓黎、刘怡;联系电话:15989586193、1351010190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8号(个2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朱佐林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信息,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提交材料,依法配合调查,全面清理个人财产和债务,不得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经管理人调查,朱佐林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违反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申报其名下的深圳市正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未按要求向管理人提交其前妻丁某的相关银行信用卡流水信息等行为。朱佐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管理人申请终结朱佐林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朱佐林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朱佐林的重整申请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按照朱佐林与各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朱佐林的破产申请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朱佐林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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