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邹科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7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0楼
(三)负责人:梁文华
(四)联系人:王海玉、孟庆飞;联系电话:13632933142、13530070457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7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邹科伟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7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54号(个3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邹科伟重整计划,并终结邹科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邹科伟《重整计划二次草案》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可用于偿债的收入转入专门账户,邹科伟以三个月为一次债务清偿期间间隔,邹科伟在每一次债务清偿期届满后15日内按已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进行比例分配,分别转入各债权人的收款账户、邹科伟的留存账户。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五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止。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邹科伟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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