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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谢登峰(4302**********7511)

来源: 日期:2023-08-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谢登峰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8月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三)负责人:李斌

  (四)联系人:蔡军良;联系电话:1886889007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谢登峰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85号(个15)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谢登峰重整计划,并终结谢登峰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谢登峰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普通债权的本金部分予以100%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219561.31元(其中已申报审查确认债权本金112060.57元),将给予债权本金100%清偿。债务人每月偿还3659.36元,每次债务清偿间隔3个月,清偿期5年(即60个月)。如最终债权本金实际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债务人将在最后一年(第49-60个月)对偿还金额进行调整,最终在第60个月全部清偿完毕。

  (三)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谢登峰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谢登峰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货币资金。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由管理人预留清偿款。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止。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谢登峰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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