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徐丽诗、李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8月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写字楼A座19层
(三)负责人:孙程旭
(四)联系人:罗秋妮、曾子欣;联系电话:18318059500、1333261969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徐丽诗、李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6、117号(个23、2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徐丽诗、李勇重整计划,并终结徐丽诗、李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徐丽诗、李勇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为:
(一)债务清偿方案。1.普通债权清偿计划。每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共执行3年。2.担保债权清偿计划。以债务人房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权,本金按债务人与该债权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每月还款,清偿期间由债务人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清偿方式、支付期限与本金相同;以债务人名下车辆作为担保财产的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可用于偿债的收入转入专门账户,管理人按已申报且已确认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在专门账户中留存。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徐丽诗、李勇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