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黄 岂、王 飞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8月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6栋202
(三)负责人:于定辉
(四)联系人:吴方伟、于定辉;联系方式:15814793656、1892285860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8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黄岂、王飞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8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2、113号(个19、2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黄岂、王飞重整计划,并终结黄岂、王飞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黄岂、王飞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按金融债权总额的本金100%清偿,剩余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款项等不再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黄岂、王飞清偿本案债权所需的清偿资金,主要来源为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存款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黄岂、王飞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在扣除所需支出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前述还款方案进行分配。重整计划由黄岂、王飞负责执行,管理人予以协助并监督执行。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黄岂、王飞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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