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潘柏湧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9月1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B座10楼
(三)负责人:周玲英
(四)联系人:朱光好、黄钰岷;联系方式:0755-33669063、13662332672、1803816999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潘柏湧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0号(个39)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潘柏湧重整计划,并终结潘柏湧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潘柏湧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无调整,债权全额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将每月所得劳动报酬转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收到3个月普通债权清偿款后,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的,清偿月的清偿予以相应延迟。未申报债权按清偿计划提存清偿金额至管理人账户,待其申报债权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比例清偿。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将未申报债权的全部应清偿款项留存且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一年后仍未补充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对全体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并申请退回未申报债权的留存款。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4年,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潘柏湧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潘柏湧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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