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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曾宪椿(4409821993********)

来源: 日期:2023-09-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曾宪椿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9月2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州市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F

  (三)负责人:欧阳兵

  (四)联系人:欧阳兵、徐荣祖;联系方式:13922709008、1562601967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曾宪椿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曾宪椿重整计划,并终结曾宪椿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曾宪椿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目前债务人负债中债权本金总额为496605.56元,管理人已审查确认7家债权人的债权本金280001.39元,另有未申报债权预计本金约为216604.17元,上述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债务人承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行本金100%清偿,对自然人林则栋的债权进行本金77.65%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调整为0。(二)债务清偿方案。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总清偿金额为462000元。第1至12个月每月清偿3700元,第13至60个月每月清偿8700元。(三)清偿款分配方案。清偿款项由管理人开设账户并分配,分配期数为20期(每3个月为一期),其中前4期每期还款11100元,后续每期还款26100元,每期分配日为自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第三个月的25日。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管理人定期进行分配。(四)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在已申报债权的本金清偿完毕之后,开始清偿未申报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预计本金的数额进行每月提存,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提存款的支出、划拨等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止。(六)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措施。债权人林则栋出具《声明》,同意曾宪椿的重整计划,优先偿还金融机构的欠款再受偿。因此,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将优先清偿银行及贷款公司债权金额后,再偿还林则栋的债权金额。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曾宪椿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曾宪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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