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曾宪椿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9月2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州市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F
(三)负责人:欧阳兵
(四)联系人:欧阳兵、徐荣祖;联系方式:13922709008、1562601967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曾宪椿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14号(个21)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曾宪椿重整计划,并终结曾宪椿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曾宪椿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务人承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行本金100%清偿,对自然人的债权进行本金77.65%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调整为0。
(二)清偿款分配方案。清偿款项由管理人开设账户并分配,分配期数为20期(每3个月为一期),每期分配日为自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第三个月的25日。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管理人定期进行分配。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在已申报债权的本金清偿完毕之后,开始清偿未申报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预计本金的数额进行每月提存,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提存款的支出、划拨等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止。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曾宪椿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曾宪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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