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61号(个31)之二《民事裁定书》、(2023)粤03破161号(个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谢锦程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61号(个31)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61号(个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61号(个3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3601
(三)负责人:赵飞
(四)联系人:焦和平、赖雅芬;联系方式:17727558473、1597976011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9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61号(个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谢锦程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锦程重整计划虽然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债务人谢锦程的收入状况无法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且谢锦程明确表示退出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无法执行,谢锦程重整程序应当依法终结。谢锦程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继续计算。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债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终结谢锦程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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