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6号(个4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徐俊芹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6号(个44)《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6号(个4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6号(个44)《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0月1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24、25楼
(三)负责人:陈思梅
(四)联系人:陈思梅、廖姝婷;联系电话:18689261352、1322940885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6号(个4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徐俊芹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俊芹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依法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徐俊芹破产管理人提出终结徐俊芹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徐俊芹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本院受理徐俊芹的重整申请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按照徐俊芹与各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本院受理徐俊芹的破产申请之日继续计算。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俊芹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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