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常志强、周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1月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三)负责人:胡隽
(四)联系人:万金龙、陈毅;联系方式:17603050522、1762043047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常志强、周娟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99、200号(个34、3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常志强、周娟重整计划,并终结常志强、周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常志强、周娟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1.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贷款协议约定逐月全额清偿。2.普通债权预计本金全额清偿。
(二)重整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常志强、周娟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亲属借款。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常志强、周娟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常志强、周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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