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肖志勇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肖志勇
(二)案号:(2023)粤03破221号(个40)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6月20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1月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一号中电信息大厦3楼
(三)负责人:胡聪
(四)联系人:胡聪;联系方式:1521946825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1号(个4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肖志勇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1号(个4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肖志勇重整计划,并终结肖志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肖志勇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清偿方案。1.税款债权全额清偿。2.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或预留,利息及其他债权调整为0。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债务人肖志勇于每月收到工资收入的3个自然日内将当月偿债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的最后1个月的最后1日前向债权人进行一次分配。
(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肖志勇现持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肖志勇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肖志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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