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朱双峰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A座26楼02-05单元
(三)负责人:朱容梅
(四)联系人:易依妮;联系方式:19821253053、13510283911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朱双峰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29号(个47)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朱双峰重整计划,并终结朱双峰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朱双峰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普通债权的本金予以100%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自行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未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标准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其预留相应偿债资金。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朱双峰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朱双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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