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刘淑玲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011室
(三)负责人:相恒祥
(四)联系人:罗杏元、陈钊;联系方式:18772835056、13923861617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刘淑玲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30号(个48)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刘淑玲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淑玲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刘淑玲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无调整,对普通债权的本息予以100%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偿债资金来源于刘淑玲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预期外的收入。债务人每月自行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刘淑玲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刘淑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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