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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殷宗涛(4403011985********)陈海燕(3209251979********)

来源: 日期:2023-11-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2、343号(个101、102)《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殷宗涛、陈海燕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2、343号(个101、102)《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2、343号(个101、10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2、343号(个101、102)《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写字楼A座19层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三)负责人:孙程旭

  (四)联系人:陈红、孙程旭;联系电话:13927410309、1363298813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2、343号(个101、10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殷宗涛、陈海燕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殷宗涛、陈海燕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管理人申请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殷宗涛、陈海燕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殷宗涛、陈海燕的重整申请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按照殷宗涛、陈海燕与各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殷宗涛、陈海燕的破产申请之日继续计算。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殷宗涛、陈海燕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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