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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方世阁(2303061980********)

来源: 日期:2023-1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方世阁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胡环宇;联系电话:1984271167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方世阁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4号(个6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方世阁重整计划,并终结方世阁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方世阁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分类。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二)债权调整方案。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本金进行100%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三)债务清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家,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债权金额112091.75元,其中债权本金112091.75元,债权利息0元。按平银深圳个担贷字第BC2023081699002452_1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平银深圳个担贷字第BC2023081699002452_2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方世阁每月清偿1899.86元。

  2.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为668035.16元,清偿期5年:第1年每月清偿额为8351.09元,第1年累计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00213.08元,占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比例为15%;第2年每月清偿额为8351.09元,第2年累计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00213.08元,占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比例为15%;第3年每月清偿额为8351.09元,第3年累计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00213.08元,占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比例为15%;第4年每月清偿额为8351.09元,第4年累计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00213.08元,占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比例为15%;第5年每月清偿额为8351.09元,第5年最后1个月清偿全部尾款175320.93元,第5年累计清偿普通债权本金267182.84元,占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比例为40%。

  (四)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方世阁现有的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

  (五)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

  1.有财产担保债权。由方世阁按照其与债权人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条件直接进行支付。

  2.普通债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方世阁应将支付普通债权的偿债资金每月10日前及时支付至方世阁破产管理人账户。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将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一次性办理划款手续,偿债款项统一由方世阁破产管理人账户按照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划款。

  (六)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方世阁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方世阁破产管理人账户。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方世阁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方世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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