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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郭玲玲(3725241983********)

来源: 日期:2023-12-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郭玲玲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三)负责人:王科建

  (四)联系人:王科建;联系电话:1382529950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郭玲玲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5号(个66)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郭玲玲重整计划,并终结郭玲玲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郭玲玲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普通债权本金进行100%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本案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为 232379元,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为3个月,清偿期为5年(即 60个月),自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下发的次月起清偿。具体清偿计划如下: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偿还1450元,第一年合计偿还17400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偿还 3500元,第二年合计偿还42000元;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每月偿还4500元,第三年合计偿还54000元;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每月偿还5000元,第四年合计偿还60000元;第 49个月至第59个月每月偿还5000元,第60个月偿还3979 元,第五年合计偿还58979元。

  (三)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郭玲玲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

  (四)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郭玲玲应将偿债资金及时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将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一次性办理划款手续,偿债款项统一由管理人账户按照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划款。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郭玲玲破产管理人账户。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郭玲玲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郭玲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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