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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尹全平(4304231976********)

来源: 日期:2023-12-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5号(个10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尹全平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5号(个104)《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5号(个10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5号(个104)《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03

  (三)负责人:韦慰

  (四)联系人:韦慰、詹圳锋;联系电话:18576656723、13534131666,传真:0755-8313414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45号(个10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尹全平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信息,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提交材料,全面清理个人财产和债务,不得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尹全平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重整申请后,多次消极配合管理人履行职务,未如实主动披露财产状况且对多笔存疑的大额支出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故意隐瞒广发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且未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住址变动信息,离开居住地未报告,尹全平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等情形,其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尹全平不配合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工作,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因前述原因无法查清尹全平的财产状况,故未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并无不当之处。尹全平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终结重整程序后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尹全平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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