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胡国梁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3年10月23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楼
(三)负责人:赖冠能
(四)联系人:郑日宇、李一民;联系电话:13632611259、18002051326;传真:0755-2398272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胡国梁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0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7号(个5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胡国梁重整计划,并终结胡国梁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胡国梁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的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为100%。债务人依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的债务。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权由债务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次月起每月三十日以前(二月份则二十八日以前)支付一次,如发生劳动报酬或预期外收益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若申请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本重整方案提前结束。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胡国梁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胡国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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