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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刘倩(2203221987********)

来源: 日期:2023-12-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刘倩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1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19号华润置地大厦D座19楼

  (三)负责人:辛然

  (四)联系人:辛然、陈思宇;联系电话:13632838393、1364097961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刘倩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1号(个72)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刘倩重整计划,并终结刘倩重整程序。

  刘倩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清偿债权金额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还款账户,管理人每3个月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管理人对未申报债权已作预计债权处理,对于未申报债权所对应的分配额,债务人予以提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刘倩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刘倩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提前3日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自相关信息变动之日起5日内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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