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9号(个56)《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童琪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9号(个56)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9号(个5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9号(个56)《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6月29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26楼
(三)负责人:孙康
(四)联系人:陈贵琼、孙康;联系电话:13554854855、1368680522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0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49号(个5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童琪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童琪淇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申请终结童琪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童琪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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