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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李炳(4509811986********)

来源: 日期:2023-12-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李炳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炳

  (二)案号:(2023)粤03破279号(个60)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1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1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一组三角湖路83号华隆大厦405室

  (三)负责人:骆少文

  (四)联系人:李颖妤、叶向明;联系电话:13697729413、1353173176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79号(个6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李炳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79号(个6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李炳重整计划,并终结李炳重整程序。

  李炳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对利息和违约金予以免除;对未申报的担保债权不做调整,由李炳配偶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清偿债权金额转入管理人银行账户,管理人每3个月将债务人转入的收入对破产费用及普通债权支付清偿一次。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李炳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李炳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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