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郑碧霞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郑碧霞
(二)案号:(2023)粤03破283号(个64)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2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三)负责人:宗士才
(四)联系人:陈闽、陈庆修;联系电话:13828704810、13827480218;传真:0755-8281689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3号(个6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郑碧霞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83号(个64)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郑碧霞重整计划,并终结郑碧霞重整程序。
郑碧霞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1.有财产担保债权不予调整;2.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郑碧霞应于每月10日前将清偿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共清偿37期(差额在最后一期一次性支付)。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碧霞、戴振忠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按期还款。如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按期还款,管理人将于收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书面逾期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从郑碧霞的普通债权清偿款中优先支付相应数额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7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郑碧霞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郑碧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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