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吴明全、凌丽文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吴明全、凌丽文
(二)案号:(2023)粤03破305、306号(个86、87)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4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4楼
(三)负责人:陈燕
(四)联系人:张弛;联系电话:19328704576、传真:0755-82813398、电子邮箱:xcpcglr@163.com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5、306号(个86、8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吴明全、凌丽文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5、306号(个86、87)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吴明全、凌丽文重整计划,并终结吴明全、凌丽文重整程序。
吴明全、凌丽文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申请对普通债权本金进行100%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将每月产生的劳动报酬中偿付债务部分转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每3个月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管理人对未申报债权已做预计债权处理,对于未申报债权所对应的分配额,债务人予以提存。1.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裁定后,次月开始参与分配,每次可获得的受偿款按照债权占当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之比例进行确定。2.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提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若债务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本重整方案提前执行完毕。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吴明全、凌丽文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吴明全、凌丽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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