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高波清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高波清
(二)案号:(2023)粤03破307号(个88)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4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6栋202
(三)负责人:于定辉
(四)联系人:于定辉、吴方伟;联系电话:18922858605、1581479365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7号(个8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高波清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7号(个88)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高波清重整计划,并终结高波清重整程序。
高波清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额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普通债权本息以货币清偿的方式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全额清偿完毕。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次月开始每月还款。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高波清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高波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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