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张洋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洋
(二)案号:(2023)粤03破311号(个89)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8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B座10楼
(三)负责人:周玲英
(四)联系人:朱光好、黄钰岷;联系电话13662332672、1831887703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1号(个8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张洋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1号(个89)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张洋重整计划,并终结张洋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张洋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息不作调整,本息100%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亦不作调整,由债务人按原还款计划每月还款。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张洋应于每月30日前将普通债权清偿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收到3个月普通债权清偿款后,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收入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的,清偿月的清偿予以相应延迟。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债务人每月自行按期按时还款。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未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每月按比例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直至清偿完毕。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除汽车抵押贷款及房产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完毕。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张洋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张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