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殷月鲜、张素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3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3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三)负责人:胡隽
(四)联系人:胡隽、陈毅;联系电话:18503055669、1762043047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殷月鲜、张素伟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00、301号(个81、8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殷月鲜、张素伟重整计划,并终结殷月鲜、张素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殷月鲜、张素伟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予调整;2.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来源与偿债资金归集。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债务人应将除支付融资租赁的款项外的偿债资金及时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管理人将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一次性办理划款手续,偿债款项统一由管理人账户按照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划款。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殷月鲜、张素伟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殷月鲜、张素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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