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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唐嘉灿(4452241990********)

来源: 日期:2024-0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唐嘉灿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28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A栋1502室-1503室

  (三)负责人:龙月萍

  (四)联系人:邱舒怡、叶莎莎;联系电话:13169614672、1359015062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唐嘉灿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3号(个107)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唐嘉灿重整计划,并终结唐嘉灿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唐嘉灿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不做调整,将债权本金以外的部分调整为2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自行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未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标准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其预留相应偿债资金。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48个月,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唐嘉灿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唐嘉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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