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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周强(3624301992********)

来源: 日期:2024-02-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周强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之一《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7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月1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8层

  (三)负责人:谢兰军

  (四)联系人:朱耀龙、王立新;联系电话:18998909000、13509636161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4年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周强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4年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7号(个117)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周强重整计划,并终结周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周强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利息部分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普通债权本金及部分利息以货币清偿的方式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清偿完毕。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次月开始每月还款。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周强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周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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