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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李祥(4305231982********)

来源: 日期:2024-02-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李祥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9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月3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港中旅大厦23楼

  (三)负责人:胡隽

  (四)联系人:胡隽、邱江汇;联系电话:18503055669、1326684446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4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限制李祥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4号(个123)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李祥重整计划,并终结李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李祥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李祥每月20日左右发放工资,每月收到工资收入后3日内扣除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资金后转入管理人账户作为偿债资金,管理人收到3个月清偿款后,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收入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的,清偿予以相应延迟。

  (三)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未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每月按比例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直至清偿完毕。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完毕。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李祥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李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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