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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向元勇(4305241979********)邓海霞(4330231981********)

来源: 日期:2024-02-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向元勇、邓海霞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23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月1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层

  (三)负责人:陈联书

  (四)联系人:田梦娇、左艳菊;联系电话:18565033499、1856503669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1日决定:解除对向元勇、邓海霞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4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294、295号(个75、76)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向元勇、邓海霞重整计划,并终结向元勇、邓海霞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向元勇、邓海霞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于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对于确认的普通债权,将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根据债务人过往工资发放记录,债务人工资为每月次月发放,具体时间不定,均在次月25日前发放,因此第一次分配时间初步定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第4个月的25号前进行分配。之后每三个月的25号前分配一次,直至所有普通债权本金100%清偿。实际还款时,属于“未申报债权”记载的还款额度,可先用于偿还“已申报债权”记载的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若申请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本重整方案提前结束。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向元勇、邓海霞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向元勇、邓海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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