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6号(个9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志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6号(个9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6号(个9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大厦A座11楼E13室
(三)负责人:吴嘉
(四)联系人:吴嘉、徐艳丽;联系电话:0755-83516479;传真:0755-2216338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6号(个9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张志娟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16号(个91)《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张志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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