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8号(个9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汪钧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8号(个9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8号(个98)《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18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三)负责人:沈凤
(四)联系人:罗若涵、陈雨薇;联系电话:0755-29395235、0755-2939529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8号(个9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汪钧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8号(个98)《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汪钧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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