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9号(个9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王永涛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9号(个9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9号(个99)《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18日
(五)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9楼
(三)负责人:彭丹
(四)联系人:彭丹;联系电话:0755-2266152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9号(个99)《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王永涛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39号(个99)《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驳回王永涛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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