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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周芬旺(4417021966********)

来源: 日期:2024-02-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周芬旺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2月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011室

  (三)负责人:相恒祥

  (四)联系人:蔡夏敏、陈钊;联系电话:13531966199、13923861617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8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周芬旺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4年2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04号(个11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周芬旺重整计划,并终结周芬旺重整程序。

  周芬旺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所有债权本金747643.59元全额清偿,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调整为0元。

  (二)债权清偿方案(见《周芬旺个人破产重整案还款计划表》)。一次性清偿106900元后,每月以现金方式按债权比例清偿,共执行5年,60个月。第1-12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3350元、第13-24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5350元、第25-33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7350元、第34月还款245400元、第35-48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8350元、第49-59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9000元、第60月还款8893.59元,五年合计共清偿747643.59元,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总额清偿率为70.61%。

  (三)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债务人周芬旺现有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余额、年金账户余额等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减去每月必要支出金额。

  (四)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月将清偿债权金额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还款账户,管理人每3个月清偿债权一次,如发生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管理人对未申报债权已作预计债权处理,对于未申报债权所对应的分配额,债务人予以提存。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周芬旺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周芬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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