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9号(个1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于宝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9号(个1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9号(个131)《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2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3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9楼
(三)负责人:王翠苹
(四)联系人:朱嘉璇;联系电话:15338775226、1892931489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9号(个13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于宝生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9号(个131)《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裁定终结于宝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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