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3号(个12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方宏秋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3号(个122)之二《公告》;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3号(个122)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3号(个12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0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2月2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24、25楼
(三)负责人:郭敏
(四)联系人:郭敏、田雅雯;联系电话:13923230410、1353585800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3号(个12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方宏秋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方宏秋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裁定终结方宏秋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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